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民政、气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规划编制、项目建设等工作,按照职责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求做好高标准农田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