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档案和统计制度;

(二)加强疫病防控,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

(三)履行饲养、管护、救治义务,不得虐待陆生野生动物;

(四)出售、利用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五)对人工繁育的陆生野生动物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其伤人和逃逸,造成他人损害、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破坏生态;

(六)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