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活动的规范、引导。在放生活动频繁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热线电话或者其他咨询渠道。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陆生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不得破坏当地生态平衡,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