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规范和指导。明确承担收容救护工作的机构并公布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根据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救护场所,设立收容救护档案,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药品、防护装备、救护车辆及其他救护工具和设备等。

禁止以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