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公民应当维护交通安全,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
(二)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行经积水、扬尘路段时低速通行,行经交通路口、斑马线时礼让行人;
(三)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及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不得逆向行驶、随意调头或者穿插变道;
(四)行人按照交通信号快速通过斑马线,不得随意横穿道路或者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车道内拦车、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招揽生意、索要财物;
(五)不得乱停乱放机动车和共享单车,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六)不得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辱骂、拉扯、殴打驾驶人员或者抢夺方向盘。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