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证红色文化资源遗址安全和历史风貌完整的前提下,创新红色文化旅游发展模式,完善基础设施,打造红色文化广场、长廊、文化旅游经典景区和精品线路,加强红色旅游秩序监督管理,促进红色文化资源传承利用与旅游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红色文化旅游开发,研究开发红色文化创意产品,提升红色文化旅游内涵和影响力。

Local Regulations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