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城市综合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其他监督方式,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反馈处理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