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2

Amended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的下列工作:

(一)配合开展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工作;

(二)参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人选;

(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四)依法参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

(五)调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和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居(村)民委员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小组,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履行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