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1

Amended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物业管理的工作机构,配备和落实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经费,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调整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成立、选举、换届等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纠正或者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法决定;

(四)培训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每年开展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培训;

(五)办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关备案手续;

(六)参与物业承接查验,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应急物业服务人选聘;

(八)组织召开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处理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

(九)建立完善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和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十)提供物业管理活动各方的信用信息;

(十一)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法定的义务;

(十二)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按照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