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用城市防洪非工程措施,提升城市综合防洪能力:

(一)根据城市防洪保护目标要求,统筹利用城市上游水库的调节库容进行洪水调节;

(二)提出防洪预警应急策略,制定超标准洪水和突发性水灾应对措施,以及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和病险水库抢险救灾预案等,依法设置水位警示标识;

(三)通过城市蓝线和城市黄线的划定与管制,保护城市行洪、蓄洪等区域的地理空间安全和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用地功能空间需要;

(四)其他城市防洪非工程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