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防洪规划,结合城市实际,统筹推进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建设:
(一)根据城市发展、城市建设、环境风貌等要求,结合城市地形、地质、水环境等因素,加强城市防洪堤防工程设施建设,确保能够有效防御江河洪水灾害;
(二)统筹防洪、蓄水、航运、引水、景观和岸线利用等要求,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关系,加强城市江河河道的治理,保持行洪畅通;
(三)综合河流河势、岸线特征、岸坡地质、环境风貌等自然因素,合理选取护岸工程设施结构型式,科学规划建设河流护岸工程设施,有效防止河岸坍塌;
(四)加强山洪易发地区水土流失治理,以及截洪沟、排洪渠道、水库等设施建设,建立工程设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的山洪综合防治体系,最大限度降低山洪入城风险;
(五)根据泥石流的特点和当地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在城市泥石流易发地点修建拦挡坝、截流沟、排导沟、停淤场等设施,并加强城市泥石流预警预报体系建设;
(六)其他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