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和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市相关规定负责管辖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支持、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