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二)使用封签或者一次性封口包装袋等方式对配送的食品进行封装;
(三)在随餐小票或者清单上标注制作时间、经营者名称和联系方式以及网络平台名称等信息;
(四)提供具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逐步实现以“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具体办法由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