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农药、兽药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销售台账,记录购买者、销售日期和药品施用范围等内容。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经营记录,如实记载购入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销售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和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销售农业投入品时,应当向购货者提供说明书,告知其农业投入品的用法、用量、使用范围等信息。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本市推动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