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本市实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落实风险监测工作任务,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及时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