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损害水源地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渠道,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举报奖励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