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重建的公共体育设施,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主要用于开展体育活动;对于可以出租的附属部分,其租用者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当与健身、赛事等体育活动相关,且不得影响场馆主体部分的功能、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