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人应当公开向社会开放的办法,加强社会化、专业化运营,提升社会服务功能和运营效率,方便市民开展体育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无需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开放;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可以根据运营成本适当收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建设的公共体育场馆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和体育部门批准。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或者服务项目收取费用的,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和消防救援人员等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公共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公共体育设施在体育宣传周期间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