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教育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写反映华侨华人爱国爱乡、团结拼搏、奋斗进取、恪守诚信等精神的本土读物,在符合条件的中小学开设校本课程,培养中小学生的家国情怀,弘扬爱国传统。

鼓励本市学校聘请符合条件与需求的华侨华人教师任教;支持本市学校与符合条件的海外华文学校结成友好学校;鼓励华侨华人学生到本市学习、研习。

支持符合条件的海外高水平学校与本市学校合作办学,兴办国际化特色学校和其他职业教育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