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耕地利用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