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损害耕地的违法行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于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或者控告人。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