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预留换乘枢纽、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站点、停车场、公共厕所以及其他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批与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时,应当提出预留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空间的规划设计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