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和容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安全应急等公共事务实施管理和行政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处罚工作。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有效执法证件。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