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责任,并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二)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的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车厢内按国家相关标准配置灭火、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爆、防毒、防护监视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完好和有效;

(三)落实防洪排涝责任,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相关防洪排涝设施的建设、维护,配合水务等有关部门做好防洪排涝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防汛抢险等工作;

(四)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评估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对车站、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等建(构)筑物的影响,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和评价,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五)落实反恐防暴责任,组织治安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