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派发印刷品;

(二)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刻画、涂写,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四)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但正在执行公务的专用动物以及有识别标志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五)吸烟(含电子烟);

(六)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七)佩戴面具或者带有容易引起他人不适、造成恐慌的妆容、装扮乘车;

(八)乞讨、卖艺、收捡废旧物品;

(九)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