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交通体系和慢行交通系统,优化公共交通资源配置,推进不同公共交通方式之间有效衔接。在符合条件的主干路、次干路设立公交专用道。

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方式绿色出行。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