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一)公众聚集场所的;
(二)困人故障率高或者近二年发生过安全事故的;
(三)超高层建筑的;
(四)投入使用超过十五年的;
(五)投诉较多且经调查属实的;
(六)其他需要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的。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