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的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未履行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