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