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
(二)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
(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
(四)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应义务的。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