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不安全结论的,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需要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发布。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