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入场销售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
(二)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为入场销售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定期检查维护并如实记录;
(三)查验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无法提供的,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四)发现入场销售者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公示本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
鼓励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采取措施增强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能力,为农民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提供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