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一)食品生产;
(二)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
(三)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等,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等的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管理活动,适用《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