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因下列情形之一,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相应责任:
(一)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三)擅自改变室内供热设施、增加供热面积、改变用热性质的;
(四)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五)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的;
(六)拒绝、阻挠供热单位正常检修、抢修的。
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