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利用湿地开展生态种植养殖的,应当适度控制规模,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利用湿地开展生态观光旅游、水上运动等活动的,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新增规模化畜禽养殖,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应当限期迁出。

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国家明令禁止、限制使用的农药。

Local Regulations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