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划定的各级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自治旗人民政府规定的禁牧区、禁牧期内放牧、割草、割芦苇;
(二)采挖、出售、收购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
(三)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
(四)破坏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繁殖区、栖息地;
(五)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六)建造无审批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在湿地水资源河流及分支区域内以任何形式修建水库;
(七)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八)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九)损毁、涂改湿地保护标志,移动湿地界线标志;
(十)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