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在文明养犬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对饲养的犬只按照规定接种疫苗、及时进行病害诊治;
(二)携带饲养的犬只出户,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链)牵领或者使用笼具装载并佩戴犬牌,主动避让路人,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三)不携带犬只进入明示禁止的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四)不在禁养区内饲养犬只,不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不得遗弃饲养犬只;
(五)其他文明饲养犬只的行为。
军警犬、盲人携带的导盲犬和肢残人士携带的辅助犬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