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情节较重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三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