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城市绿道绿廊应当与城市水系、山体绿化、道路建设、公园绿地、风景廊道、生态修复、绿化隔离带等统一规划建设,形成设施完备的绿道慢行系统。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技术措施,增强城市绿地系统的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及周边区域的雨水。
城市绿化用水、景观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鼓励建设集蓄利用设施,优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鼓励实施屋顶绿化。
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露天停车场地面应当符合林荫停车场标准,保证树木必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