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信用主体认为其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存储或者提供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对核查属实的,予以更正或者删除,并告知申请人。
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后,认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判决书、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者确认无效的,原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无效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或者变更该信用信息。
鼓励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建立健全异议处理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