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信用主体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

(二)在政府性资金安排、创业扶持等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中,降低保证金比例;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在不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给予信用加分等措施;

(五)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

(六)在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七)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