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作为认定依据,并遵守下列程序:
(一)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决定前,应当对信用主体发出预警,告知拟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对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标注、核实,并依据相关规定反馈结果。信用主体要求听证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应当依法安排听证;
(三)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的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
(四)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信用档案。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应当在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的个人信用档案中同步标注。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