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信用信息应用、信用监管与服务、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