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公益性培训、信用知识解读等方式宣传普及社会信用知识,并把诚信教育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在职人员、重点人群的日常教育、管理活动,增强诚信意识,提高信用主体的信用风险意识和信用管理能力。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将诚信教育作为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普及社会信用知识。
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开展信用建设理论、技术、标准等方面研究。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