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在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就医设立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为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就医提供优待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残疾军人的医疗给予特别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