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给予住房优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查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是否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规定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符合申请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的,可以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租金。

居住农村的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或者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待遇。

鼓励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购买商品房给予相应的优待。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