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本市实行河道名录管理制度。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应当纳入河道名录,湖泊、水库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分级列入相应的河道名录。
市级河道名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县级、镇级河道名录由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布的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管护单位等内容。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域进行监测。对未列入河道名录的水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评估;发现符合列入条件的,应当及时列入河道名录。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