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市、县级市(区)、镇(街道)承担河长制具体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分办、督办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级总河长、本级河长决策事项拟定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
(二)督促协调河长制成员单位落实工作任务;
(三)承办河长制督察督办、监督考核工作;
(四)统筹编制一河一策方案,建立一河一档;
(五)协助本级河长做好河道巡查等日常工作;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