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确定高排放车辆禁行、限行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高排放车辆禁行、限行的区域和时段应当适时调整。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限期淘汰用于公共服务的高排放机动车。鼓励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提前报废高排放车辆,提前报废高排放车辆的,其所有人可以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获得补贴。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2,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