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倡并采取措施保障绿色出行,引导和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公共交通、环境卫生等行业应当率先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

鼓励建设单位在施工工地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等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2, 2023